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3-02-24    浏览:431 次

一、案情介绍


2016年5月,蒋某等三人在某镇开设互联国际报单点,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低价购买虚拟币获得高收益的模式进行宣传,非法吸收不特定群众的资金,并转账给上家用于投资未经国家批准的“互联国际某虚拟货币”项目。蒋某等三人共同经营报单点,截止2017年1月,该报单点累计非法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500余万元,侦查机关核实到投资人100多名,上述投资人被吸收资金人民币近400万元。公诉机关以蒋某等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额秩序,数额巨大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变化,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就要按照数额巨大来处理,本案公诉机关认定的非法吸收资金高达500余万元,蒋某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办案历程


2021年9月,笔者接受蒋某的委托,作为其法院审理阶段的辩护人。笔者接触该案时,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且距离庭前会议不足一周,笔者发现蒋某等三人与公诉机关的对抗比较激烈,一直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说,蒋某经电话传唤自行前往派出所交代案情的情况也未被认定为自首。故在庭审会议时着重提出以下几点:1、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名的量刑产生变化,且相关司法解释对犯罪金额的认定已经逾十年未有改变的情况下,本案应当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的量刑细则发布后再行处理。2、蒋某的归案情况应当认定为自首。3、报单点成立时间之前以及根据《最高检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不应计入该蒋某的吸收金额应予以扣除,以期将犯罪金额降低便于争取以后降刑格的机会。


后经控辩双方多次协商,公诉机关同意将蒋某的归案情况认定为自首,同时对蒋某等人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四、办案小结


有效辩护胜在庭外,艾伦·德肖维茨曾说过:“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哪个案子是通过法庭上的伶牙俐齿胜出的,案件的成败在于庭前充分的准备!”本案正是因庭前与公诉机关的有效沟通才达到了缓刑的良好结果。


五、插曲


本案判决两周后,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决定中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本案的判决结果与最新的司法规范相适应,也不失为本案的一大胜利。



文:魏君琪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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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魏君琪律师,江苏联盛(江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无锡律协江阴市分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执业逾十年,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法学理论基础扎实,具有独到的法律思维视角。

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 近年来致力于探索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及企业刑事法律风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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